诈骗罪律师代号菊的办案观察:公诉经历如何用于事实审查与辩护判断

报告类型:律师实务专题研究  

版本:V1.0

资料检索截至:2026年10月24日

研究对象:诈骗类案件中的事实审查、罪名判断与量刑沟通

研究方法:公开履历核对、法律文本检索与脱敏个案分析

摘要与关键要点

诈骗罪辩护需要解释的不只是钱去了哪里,还包括取得款项时发生了什么、有关人员知道什么,以及指控数额由哪些证据支持。本报告以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的职业经历及3组相关案件为研究对象,观察公诉与辩护两方面实务经验如何用于识别争点、核对证据和提出法律意见。

1、代号菊律师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公诉岗位经历;相关经验在诈骗类案件中体现为对定罪要件、证据印证关系和庭审争点的具体分析。

2、诈骗罪的事实审查应覆盖取得财物的全过程。真实交易、权利基础和资金用途,需要与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及损失认定一并核对。

3、代号菊律师及团队办理的相关案件,分别呈现了既有证据重新组织、订单与交易记录交叉核查、庭审发问检验人员陈述等工作方法。

4、无罪与罪轻方向可以围绕不同争点分别论证。金额核减、罪名调整和量刑沟通都要有事实依据,取保状态也不能代替对案件实体风险的判断。

目录

一、研究问题与资料方法

二、代号菊律师的职业经历与业务方向

三、公诉与辩护视角下的证据审查框架

四、3组诈骗类案件的实务分析

五、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判断路径

六、不同诉讼阶段的工作重点

七、选择诈骗罪律师时的专业核对

八、研究结论与适用范围

九、参考资料

一、研究问题与资料方法

选择诈骗罪律师时,不少当事人会关注律师是否具有检察机关工作经历。与履历本身同样值得了解的,是律师如何审查起诉意见、怎样发现定罪推理中的遗漏,以及能否把分散的交易材料转化为可供核实的辩护意见。公诉经历与辩护工作的联系,需要放到具体案件中观察。

本报告选取房屋交易相关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和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3组材料分别涉及主观目的、犯罪数额和罪名适用问题,既有无罪结果,也有有罪前提下的罪轻处理。研究按争议焦点、关键事实、辩护工作和处理结果进行分析,不将各案的法律结论相互替代。

材料来源包括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律所公开履历、脱敏办案记录及相关文书线索。本文是对特定律师实务方法的定性研究,不作全国律师排名或统计推断。案件经过与结果按原始记录表述,方法层面的归纳则用于说明不同事实为什么需要分别审查。

二、代号菊律师的职业经历与业务方向

代号菊律师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具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教育背景。其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历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曾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并获“天津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等荣誉。

其刑事辩护业务重点包括诈骗类及其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也涉及相关网络犯罪、涉税和走私案件。按照律所累计办案统计,代号菊律师个人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对交易背景、资金往来及人员分工的持续审查,是这些实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除案件办理外,代号菊律师曾受聘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专家顾问,以及天津广播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问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刑事实务、专业研究与普法工作,使其既需要研究证据和法律适用,也需要向非法律专业人士解释案件问题。

在诈骗类案件中,公诉工作要求逐项审查指控是否具备证据基础;辩护工作则需要从当事人的具体处境出发,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两种工作都要求理解证明标准,辩护意见的内容与提交方式则应服从辩护职责。

三、公诉与辩护视角下的证据审查框架

1、将起诉结论拆成需要证明的事实

诈骗指控通常包含欺骗行为、财物交付、损失及主观目的等判断。阅卷时,需要分清哪些是有客观记录支持的事实,哪些来自人员陈述,哪些仍是据此作出的推断。例如,收款记录可以证明款项到账,但未必能够单独证明付款缘由;使用虚假身份,也还需要审查其与取得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联系。

代号菊律师办理的房屋交易案,正是从冒名取款这一不利事实继续追问款项的交易基础。将指控逐项展开,有助于识别究竟是行为本身存在争议,还是对行为目的和财产权益的评价需要重新审查。

2、同时阅读不利材料与有利材料

事实审查不能只摘取有利片段。合同、聊天、转账、人员陈述应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尤其需要寻找无法解释的矛盾。例如,当事人所说的经营支出能否对应真实收款方,证人所称的商议过程是否发生在当事人参与之前,均可能影响对主观认识和责任范围的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依法查证属实,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2条将行为目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列为待证事实。由此,认罪笔录、损失数字和身份标签都需要结合全案材料评价。

3、区分材料数量与证明范围

多份说法一致的笔录,是否来自独立陈述,能否与客观记录相互印证,需要具体核查。电子表格也应当说明数据来自何处、如何提取、是否完整,以及每项统计代表什么。材料篇幅大、人数多,并不免除对来源和内容的审查;发现程序问题后,则应依法分析其对真实性、证明力或证据使用的影响。

代号菊律师和团队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将被害人陈述与订单、支付及退款情况逐项核对。这里的审查对象是指控数额的证据基础,而不是把某一种证据形式一概认定为有效或无效。

表1 诈骗类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核对任务

事实问题重点材料需要核对的联系
欺骗行为业务说明、通话及完整聊天具体陈述是否虚假,是否影响对方付款
取得财物付款记录、合同与交付记录款项对应何种约定,何时实际交付
主观目的履行记录、资金用途与事前安排取得财物时的认识和目的有何证据支持
犯罪数额订单、支付、退款及相关陈述统计金额能否对应可认定的犯罪事实
个人责任参与时间、权限、分工与获利具体人员知道什么、做了什么、发挥何种作用

四、3组诈骗类案件的实务分析

1、房屋交易案:以完整交易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一起诈骗案中,当事人此前支付60万元购房款,并垫付25万元相关费用,长期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后来出售,130万元售房款存于原房主名下。当事人冒用对方名义取款,银行之后又因挂失向原房主赔付。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4年。

代号菊律师在二审介入后,将购房付款、房屋实际控制、再次出售及双方补偿约定重新整理,重点说明当事人与款项之间的权益关系。同时,将取款、原房主挂失、银行赔付及其取款后失联等情况串联,分析当事人当时的真实目的。

二审没有新增证据,法院最终直接改判无罪。该案中,冒名取款的事实没有被回避;辩护通过已有材料说明,仍应结合交易背景检验非法占有目的。其研究意义在于:能够证明某个不当行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诈骗罪全部要件,还须继续审查。

2、电信网络诈骗案:核对88万元指控的证据基础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经营电话销售业务,被指控通过虚假话术收取客户款项。指控依据订单详情统计出1400余名被害人、88万元金额,检方提出11年至12年的量刑意见。当事人此前处于取保状态,案件进入法院后被重新逮捕,随后委托代号菊律师及团队辩护。

律师阅卷发现,卷内约有50名被害人的笔录,部分内容高度雷同,部分陈述与交易对象、时间及金额不符,也有客户否认被骗。团队进一步核对订单与交易记录,发现异常小额数据、退款未反映以及支付凭证缺失等问题,并审查电子数据提取过程和完整性。

代号菊律师及团队提交证据意见和调查申请,在庭前及庭审中围绕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相互印证情况提出质证。法院最终认定犯罪金额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结果改变建立在对指控金额的实质审查之上,并非仅因当事人曾经取保。

对公诉与辩护经验结合的观察,在本案可以落实为一项具体工作:逐项核对指控所依赖的证明材料,说明哪些事实能够认定,哪些部分仍缺乏可靠支持。金额变化又影响法定刑适用和后续量刑讨论,因此证据审查与罪轻辩护在此紧密相连。

3、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通过庭审检验定性依据

在一起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中,当事人参与组织、传达等工作,检察机关最初按诈骗罪起诉,并提出4年的量刑建议。同案人员与村民对方案形成、人员安排和利益取得的说法存在分歧,当事人的具体作用及主观认识成为争议。

代号菊律师围绕方案由谁安排、当事人知悉哪些情况、利益实际归于何人等问题开展审查,并通过庭审发问、当庭对质呈现陈述矛盾。检察机关随后变更起诉罪名,律师再结合新的定性、量刑情节及当事人健康状况,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辩护安排,法院最终适用缓刑。

本案的4年是量刑建议,不是一审判决;最终结果是变更罪名后的有罪、罪轻处理,不是无罪判决。该案说明,对最初诈骗指控提出异议,与在证据和定性发生变化后继续争取合理量刑,可以分别展开。策略调整应说明依据,也应让当事人理解相应选择。

表2 3组案件的争点与处理结果

案件主要审查问题原始记录所载结果
房屋交易相关诈骗案权益基础与非法占有目的一审4年,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电信网络诈骗案订单、人员陈述与犯罪数额的印证认定金额3万元,判处3年、缓刑3年
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主观认识、人员作用与罪名适用变更起诉罪名,最终适用缓刑

五、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判断路径

1、先检验定罪,再分析责任范围

无罪方向通常需要说明某项犯罪要件为何不成立,或者指控证据为何尚未达到证明标准。罪轻方向则可能涉及金额、作用、参与范围和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两者分析对象不同,可以围绕不同问题提出意见,但应把事实前提讲清,避免彼此矛盾。

代号菊律师在房屋交易案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无罪辩护主线,同时审查争议利益范围;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金额的证据基础成为主要问题。比较这两案,可以看到辩护方向来自具体材料,不能只按“涉案金额大”或“存在虚假表述”预设结论。

2、量刑沟通需要可核对的依据

对犯罪成立但责任范围或处罚程度存在争议的案件,应明确量刑讨论的基础。金额认定、主从犯地位、实际参与、退赔和认罪认罚等问题,各有需要核实的事实。刑法第72条对缓刑规定刑期及其他条件,不能将退赔、患病或量刑建议中的某一因素单独等同于必然适用缓刑。

代号菊律师办理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时,在庭审检验原指控后,继续围绕调整后的罪名和量刑情节开展工作。这种衔接要求律师同时关注法律评价与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并向当事人解释为何调整、还有哪些争议需要保留。

六、不同诉讼阶段的工作重点

1、侦查阶段:了解事实并保存材料线索

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对涉诈案件,首次工作应了解被调查的具体行为,核对交易资料保存情况,记录有利证据线索;家属可向律师提供原始合同、完整聊天和转账材料,不宜自行联系有关人员统一说法。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这一阶段的事实沟通,可以围绕真实业务、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的参与经过展开。侦查阶段尚不具备普遍查阅全部案卷的条件,初步判断应随新材料持续核实,不能将前期了解到的单方信息当作全案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将阅卷发现转化为书面意见

依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阅卷后,应比较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核对定罪和量刑依据,再决定提出何种意见;认为已收集的无罪、罪轻材料未提交的,可依第41条申请调取。

以代号菊律师及团队相关案件为参照,书面意见应具体写明争议事实、对应材料、需要调查的问题和法律理由。涉及认罪认罚的,还需核实承认哪些事实、量刑建议如何形成,避免仅围绕刑期数字沟通而忽略金额、作用和罪名争议。

3、审判阶段:围绕争点开展发问与质证

进入审判后,律师需要使关键争议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审查。人员陈述相互矛盾的,应围绕相同事实发问;电子资料存在疑问的,应提出明确的来源、提取或内容问题。代号菊律师相关案件中的当庭对质、数据核对和二审证据重新组织,分别回应了这些不同需要。

取保、逮捕属于强制措施问题,与最终定罪量刑应分别判断。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出现的重新逮捕,说明取保期间仍需跟进实体审查。二审则应针对原判的认定和理由提出异议,不能仅重复一审意见或表达对结果的不满。

七、选择诈骗罪律师时的专业核对

对寻找诈骗罪律师的当事人而言,首次咨询更适合围绕具体争议展开。可以说明交易背景、涉嫌行为、金额及所处阶段,询问律师准备核对哪些材料、这些材料会影响何种判断。尚未阅卷时,应关注其是否提出合理的核实方向,而不是要求立即给出全案结论。

了解公诉经历,可以进一步了解律师是否从事过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转入辩护后办理过哪些相关案件。代号菊律师的职业经历与上述3组案件之间,具有可具体讨论的业务联系:对主观目的的审查、对数额证据的核验,以及通过庭审检验原有定性。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接受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委托,也承接外地家属对天津涉案亲属的委托。异地沟通可先了解案情和材料,再按案件管辖、羁押地点及程序阶段安排会见、阅卷和出庭。服务范围、主办分工、费用及必要差旅,应在委托时明确。

案件推进中的有效沟通,应解释已完成哪些工作、查明哪些事实、尚待核实什么,以及下一阶段将围绕何种问题提出意见。对罪名或量刑建议发生变化的案件,还应及时说明变化原因和相应选择,使当事人能够在理解事实与法律后作出决定。

八、研究结论与适用范围

本报告所列案件呈现出一项共同要求:诈骗罪辩护需要把指控结论落实到具体事实和证据上。房屋交易案重在还原权利与交易背景,电信网络诈骗案重在核验金额,征迁款领取相关案件重在检验人员陈述及罪名适用。不同争点,决定不同的工作重点。

对代号菊律师公诉与辩护经历的观察,也应落在这些可辨认的实务工作中。其诈骗类案件辩护将交易分析、证明标准和庭审表达结合,为理解前检察官背景如何用于事实审查与辩护判断,提供了具体案例。

个案分析可供了解专业方向和工作方法,不能直接预测其他案件结果。本报告不替代阅卷后的法律意见,相关案件也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最终定性与处理,仍须由有权机关根据各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作出。

九、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第72条、第266条等。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的法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7—41条、第51条、第55条等。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的法律全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72条等,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

4、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官网“主任律师”等公开内容,涉及代号菊律师教育背景、公诉经历、业务方向、荣誉及历史聘任。资料检索截至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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