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新规落地 科研人员“不敢转”的症结有解了

导语
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八章六十二条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于长期困在“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循环里的高校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工作者而言,这不只是一纸文件,而是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工具包。本文梳理新规的核心突破点,并结合江苏已有的实践案例,给出产学研各方可以立刻用起来的行动线索。

一、赋权入法:从“试点探索”到“法定义务”

过去几年,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部分高校以试点方式推进,但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不同学校的操作尺度差异很大,科研人员常面临“学校说可以、审计说不行”的尴尬。

新条例第八条明确“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关键词是“应当”——赋权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自选动作,而成为财政资金设立机构的法定义务。

东南大学李连鸣教授团队的案例提供了参照。该校依据赋权办法,将三项毫米波芯片相关专利的所有权赋予团队,由团队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学校保留约定比例的现金收益权。这种“赋权+约定收益”的模式,在新规框架下有了更清晰的合法性基础。

二、国资考核松绑:拆掉“怕流失”的心理门槛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过去面临一个结构性矛盾:转化初期企业亏损是常态,但国资保值增值的年度考核压力让学校财务和资产部门不敢签字。

条例对此做了针对性调整。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考核。这意味着,单个项目的阶段性亏损不会被单独追责,考核视角从“一城一池”转向整体转化成效。

对于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投资人来说,这一变化的直接意义在于:与高校谈作价入股时,对方决策链条中的“国资流失恐惧”显著降低,谈判效率和成交概率都会提升。

三、收益分配做实:让做转化的人拿到钱

条例在收益分配环节有两处值得关注的细化。其一,对承担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予以奖励。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人员常年做“撮合”却难从转化收益中直接获益,这一条款为专业化技术转移队伍建设提供了激励来源。

其二,允许校企双向持股,允许团队分期回购单位股权。前者打通了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壁垒,后者降低了团队初期资金压力,让“先合作、后确权”成为可能。

江苏的技术经理人队伍已有一定积累。全省1.3万名“懂技术、通市场、善融资”的技术经理人中,相当比例活跃在39家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新规落地后,这批人的专业价值有了更明确的变现通道。

四、对企业的实际利好:先使用后付费,试错成本降了

条例明确支持科研院所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为此类转化提供担保、保险服务。

这一条对技术需求池中的中小企业尤其关键。传统许可模式下,企业需要在未验证技术可行性之前支付许可费,风险全担。先使用后付费把验证阶段的风险部分转移回高校和保险机构,企业可以用更低的门槛“试技术”。对于正在寻找第二增长曲线的制造型企业,这意味着可以同时评估多个高校方案,而不必在单一技术上押注过重。

五、一个可复用的落地路径

结合东南大学“一门式”服务窗口的经验和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的陪跑机制,企业或科研团队可以按以下节奏启动:

**第一步,确认成果的赋权状态。**联系所在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确认目标成果是否已纳入赋权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新规下,财政资金项目的成果权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与完成人可通过协议约定。

**第二步,选择转化方式。**条例赋予单位自主选择转化方式、是否资产评估的权利。作价入股、许可、转让各有利弊,关键是匹配承接方的资金能力和产业阶段。东南大学病原微生物快检试剂盒项目采用排他许可方式,总金额1.17亿元,适合已有明确产业化承接方的情形。

**第三步,用好区域平台资源。**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信息通信分中心已累计对接高校成果5501项,推动落地转化270项。分中心提供的不仅是资金,还有概念验证、公共技术平台和“全程陪跑”服务。对于尚在原理验证阶段的项目,江苏已建设的25家概念验证中心可以提供前置支持。

结语
科技成果转化的老问题从来不是“缺政策”,而是政策落地的最后一环缺少可操作的抓手。江苏此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把赋权改革、国资松绑、收益激励串成一条线,再加上技术经理人队伍和区域转化中心的基础设施,产学研各方有了一个比“一事一议”更稳定的预期框架。对于高校科研人员,该去问一句“我们学校的赋权细则出了没有”;对于企业技术负责人,该去翻一翻技术需求池里那些标注了“先使用后付费”的高校成果。制度的价值,终究要在具体的对接动作里兑现。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产学研合作 技术需求对接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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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新规落地 科研人员“不敢转”的症结有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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