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科技成果转化“不敢转”的枷锁,正在被这条新规撬开

【导语】
“万一转化失败,审计追责怎么办?”这是过去几年高校科研人员在推动成果落地时最常问的一句话。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之所以难走,很多时候不是技术不成熟,而是决策者怕担责。2025年初,江苏率先出台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明确19种情形可认定为“尽职免责”,试图从制度根源上解开这个结。这份文件究竟能不能让高校院所“敢转”,又给全国提供了怎样的参考样本?


转化难的“隐形锁”:不是技术问题,是责任问题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多难?一个常见的场景是:实验室里跑通了原理,企业也有真实需求,但到了要签合同、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环节,流程卡住了。

卡在哪里?往往不是技术评估不过关,而是决策链条上的人“不敢签字”。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成果作价入股、转让定价、资产评估等环节,一旦事后被质疑“定价偏低”“程序瑕疵”,参与决策的领导和经办人员就可能面临审计问责。这种“做了可能有麻烦,不做肯定没麻烦”的心理,长期消解着高校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更深层的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一项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中间经历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品迭代,每一步都可能失败。但国有资产管理逻辑强调的是“保值增值”,两者之间的张力让很多高校在转化决策上趋于保守。

江苏的破题逻辑:把“出错”和“失职”分开

2025年1月,江苏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明确19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尽职免责”。

这份文件的亮点在于,它没有笼统地喊“大胆干”,而是把免责边界划得很细。比如,面向领导人员的免责情形包括: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而开展特定领域的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面向管理人员的免责情形包括: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换句话说,只要程序合规、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即便转化结果不理想,也不追究相关责任。文件明确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

这一思路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一脉相承。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权试点方案就提出“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但当时只是原则性表述,江苏的指引把它变成了可操作、可援引的具体条款。

从“怕追责”到“敢试错”,还有多远?

制度出台只是第一步。尽职免责的核心难点在于:谁来认定“尽职”?标准是什么?程序怎么走?

江苏的指引给出了方向:由高校院所进行“内部认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三部门“指导、支持高校院所落实”,同时“对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事项调查核实”。这种“单位自认+上级备核”的架构,既尊重了高校的自主权,也保留了纠偏空间。

高校层面的配套动作也在跟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5年新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行为”与“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区分开来。这种“三分法”的表述,比原则性口号更让一线人员心里有底。

南航科研院相关负责人的一句话点出了制度变革的底层逻辑:“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当“不转化”被重新定义为一种损失,免责制度的正当性就站住了。

经验启示:免责不是“免责牌”,而是“安全垫”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尽职免责不等于“放任免责”。江苏的19种情形每一个都有前置条件——“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制度”。制度设计者的意图很明确:给真正做事的人卸下不必要的包袱,但不给浑水摸鱼的人开口子。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本质上是高校治理逻辑的一次校准。当国有资产管理的“防流失”逻辑与成果转化的“促流动”逻辑发生冲突时,单纯强调任何一端都会失衡。尽职免责制度的作用,是在两者之间铺设一个制度缓冲带:用程序合规性来替代结果完美性,用勤勉尽责标准来替代零风险标准。

江苏的探索给全国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样本。随着“十五五”期间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更多省份有望跟进推出类似制度。对于高校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管理者来说,理解这套规则的边界,比盲目“冲”或消极“等”都更重要。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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